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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关于研学旅行活动中承办方资格的思考
来源:网络 | 作者:研学旅行网 | 发布时间: 2023-11-25 | 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过程中,关于“谁”可以作为中小学校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在学校和教育服务机构、旅行社等业界引起不少的争论。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研学旅行,在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过程中,关于“谁”可以作为中小学校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在学校和教育服务机构、旅行社等业界引起不少的争论。


那么,究竟“谁”可以作为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者,换句话说,要承办研学旅行活动,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从政策看


何为“旅行社业务”
政策梳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规定教育部、国家旅游局负责建立研学旅行体系;教育部、国家旅游局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以下简称《11部委意见》)规定,“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形式,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国家旅游局(现已变更为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载明研学旅行承办方为“与研学旅行主办方签订合同,提供教育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2017年7月,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假整顿”的通知》(旅办发〔2017〕173号),其中明确表示户外俱乐部、微信群、保健品公司、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
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旅发〔2018〕13号);2019年,文旅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再次明确表示,户外俱乐部、微信群、保健品公司、培训机构、房地产销售企业、保险企业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四川省旅游条列》,第七十七条载明: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业务”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换言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要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因此,我们必须要探讨的是,一方面,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方,在经营中是否从事了旅行社的业务;另一方面,组织研学旅行活动的主办方设计的活动方案是否涉及旅游服务需求。


从主体看


作为研学旅行活动的主体,学生是否为旅游者?
何为“旅游者”
关于旅游者的概念定义,最早出现在1876年瑞士出版的一本字典中对旅游者的解释:出于好奇心,为了得到愉快而行进行旅行的人。
1933年英国人F.W奥格威尔在《旅游活动》一书中指出:旅游者必须是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离开自己的居住地或常住地,到外部的任何一个地方,不超过一年。二是离开期间,将钱花在所去的地方,而不是到所在的地方去获取报酬。
我国学者马勇主编的《旅游学概论》一书则认为:旅游者是以闲暇消遣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探亲访友、疗养、宗教活动等原因离开长居住地24小时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的统计,世界旅游组织在1985年的定义:以闲暇消遣为目的,或因学术、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宗教等为目的,在其居住国不论国籍如何,所进行24小时以上1年之内旅行的人。
我国政府的统计标准
对旅游者的统计标准:任何因休闲、娱乐、观光、度假、就医、医疗、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自己长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访问的目的不是以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对国内一日游旅游者的统计标准:我国大陆居民离开常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其他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
中小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研学旅行,其定义为: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学生作为研学旅行活动的主体,符合我国关于旅游者的定义内涵。


       

从服务内容看


如何定义“旅游服务”
研学旅行通常包含了传统的旅游六要素,同时还包含了研学旅行所特有的研究、学习、教育等内容。“研学旅行”的服务内容既不是单一的旅游服务,也不是单一的课外教学服务,而是一项内容、环节纷繁复杂的综合性活动服务。
研学旅行承办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是旅游服务?如何定义“旅游服务”?
根据2009年5月3号实施的旅行社管理实施细则定义为:
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服务的对象提供的服务,只要是以上其中的一项服务,即是为对方提供了旅游服务。
在研学旅行实践中,承办方为学校提供的服务内容通常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进行,时间跨度根据个学段的特点安排1-7天不等,主办方一般情况下需要承办机构提供交通、食宿、讲解、导游及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因此,承办机构提供的研学旅行服务具有旅游服务的内涵。既有教育服务,也有旅游服务,教育服务与旅游服务贯穿在研学旅行服务的全过程。


 从产品特性看


研学机构提供的是否为旅游服务产品
研学服务机构向主办方(学校)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包括研学课程的设计、基地课程的开发,以一定主题的基地课程或景区作为旅游吸引物,提供研学导师教育服务,提供安全员、讲解等服务,具体表现为研学旅行线路、活动方式和食宿安排等。
研学旅行服务包括的内容则非常广。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为学生安排交通服务,并保证其安全。
2.为学生提供门票和告知其如何使用。
3.让学生在基地(营地)内能快速而有效的找到自己要去的地方和想看到的场景的需求。
4.为学生提供研学活动的规划和指导服务需求。
5.研学活动对于拍摄和留念的需求。
6.满足学生在景区、基地(营地)的饮食和休息等方面的需求。
7.告知学生哪里是安全的,哪里是危险的地方。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8.为学生讲解文化。
9.当学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得到服务人员的帮助。
再看旅游服务产品的特征,旅游服务产品是指为满足旅游者需求而面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产品和服务。构成要素包括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可进入性和旅游服务;向旅游者销售的旅游项目,其特征是服务成为产品构成的主体,其表现为线路、活动和食宿服务。
不难看出,研学旅行服务机构向主办单位(学校)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旅游服务产品的特征。


     

从合同要素看


研学合同与旅行社合同有何关系
研学旅行服务合同价格一般采用包价形式,每个学生费用是多少,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明确价格所包含的研学行程安排;出行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等内容。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具有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要素中旅游服务内容。
在我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载明: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综上,在实践中,承办机构为主办单位提供的研学旅行服务很难不涉及提供旅游服务,只有在不涉及到提供旅游服务时,承办机构才可以不需要具备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与主办单位(学校)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提供研学旅行服务。一旦涉及旅游服务,建议由取得旅行业务社经营许可的机构作为承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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